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金融稳定法》应对金融风险进行清晰界定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金融是全国清晰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和血脉所在,金融稳定才能经济稳定、人大融稳国家稳定。法工法室风险金融稳定的委民基础在于制度设计的科学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将要进行立法的原巡应对《金融稳定法》,是扈纪华金回应国家的需要、社会的定法需要、解决经济社会中存在的金融进行界定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清晰
4月20日下午,人大融稳由21 世纪经济报道、法工法室风险南方财经法律研究院主办,委民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金融仲裁专业委员会支持的原巡应对《金融稳定法》专题研讨会通过线上的方式举办。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原巡视员扈纪华充分肯定《金融稳定法》出台的扈纪华金意义,并从立法规范的定法角度给出了多条建议。
4月6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对于当前公布的草案,扈纪华提出了一些技术性的建议。她认为,“这部法律题目是《金融稳定法》,范围就是金融,目的在于稳定,因此要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中进行这方面的明确。从立法的规范上来讲,第一条一般是立法目的,第二条一般是调整范围,金融的界定可放在调整范围里”。
其次,对于金融不稳定的情形或事由,金融风险上有哪些表现形式?她建议能列举的要列举出来,列举不全的要有一个兜底。她认为,“起码得对不稳定因素或者是风险有一个界定,才能有更好的判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对于处罚的救济程序。同时,法律中要明确金融风险的判断标准和由谁来判断。程序上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对金融风险的处置安排和化解措施,要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她还建议,《金融稳定法》作为一部比较特殊,有些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手段,措施比较严厉,这些都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作出规范。比如,涉及司法管辖和“三中止”等问题,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草案中多次提到的“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扈纪华认为,应明确机制的用词是否准确。她表示,“什么叫机制?一开始我看的时候就觉得这是当主体用的,但是机制是什么?机制应当指各要素之间的结构关系和运行方式,它能够作为主体来行使一些权利或者是承担一些责任,这个机制作为主体在法律上用,我觉得是要考虑的”。
此外,她还建议,《金融稳定法》第一条和第二条均侧重目的,可以考虑合并。第四条中关于“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范道德风险”的表述有些突兀,如果是立法目的,也可以和前面的条款合并。
最后,扈纪华认为,《金融稳定法》中很多措施方权力都比较大,需要明确这些措施在制度上和法律的边界。另外,也需要注意《金融稳定法》和其他的金融法律。比如《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协调统一的问题。
(作者:李玉敏 )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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