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证监局对福成股份“拒签年报”涉事相关主体开出系列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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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涉事河北证监局针对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拒签年报”事项涉及的相关系列相关主体开出系列罚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开出公司财务负责人程静发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拒签年报事先告知书,同时责令李福成限期整改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的河北行为;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证监主体行政监管措施,福成股份的局对年报审计机构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福成,福成罚单违规干预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财务、股份会计活动,违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实际控制人应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严重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财务负责人程静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签署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福成股份《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公司独立性上存在重大缺陷,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福成股份2021年度年报的审计机构,未能在审计报告出具前获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的2021年财务报表,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规定。此外,针对公司约50%的采购付款经福成集团相关人员签字审批的财务不独立问题,未恰当识别并评估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是在“聚光灯”下经营的。参与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服务的任何人都要有“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投资者”的意识,不得把见不得光的“坏”习惯带到上市公司来。实际控制人不能随意插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能“任性”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审计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的“看门人”,要勤勉尽责,不能忽视基础性审计证据的有效性。该案彰显了监管部门依法从严监管、精准打击上市公司治理乱象、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给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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