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农商银行违法被罚 投资业务管理不到位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4月2日公布的江苏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投资业务管理不到位的昆山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农商规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5万元。银行业务
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显示,违法位何澍洁对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被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投资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管理
苏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示,江苏陆晓东对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管理不到位负直接责任。昆山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农商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银行业务
昆山农商银行官网显示,违法位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山农商银行”),被罚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投资前身为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发起设立村镇银行1家,下辖营业网点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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